听证程序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保障拟处分会员的权利,保障投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区域内的各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拟作出行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组织。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可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拟处分会员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投诉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庭。听证庭由一名听证主持人和两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庭应当配备一名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律师协会指定。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律师协会会员或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及处分适用的依据进行询问;负责执行听证程序,维护听证秩序,行使其他应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拟处分会员、投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律师协会主管会长决定。主管会长是听证主持人的,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
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投诉案件调查取证的惩戒委员会委员或经惩戒委员会委派从事调查取证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拟处分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六)法律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拟处分会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交律师协会。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律师协会对会员拟作出行业处分的,应当向拟处分会员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给予处分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
(三)告知拟处分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期限;
听证告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印章。
第十四条拟处分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拟处分会员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拟处分会员提出听证要求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拟处分会员申请延期听证,由听证庭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八条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拟处分会员听证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成听证庭,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拟处分会员、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拟处分会员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拟处分会员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的印章。
第十九条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拟处分会员是否申请回避。拟处分会员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拟处分会员的违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五)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投诉事实、证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进行询问;
(八)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拟处分会员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主要内容;
(七)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与人阅读并核对无误后签名;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拟处分会员拒绝签名的,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合议。听证庭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表决结果提出书面听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拟处分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拟处分会员死亡或者解散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拟处分会员为律师的,可以将文书送达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签收并转交。
拟处分会员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签署回执。
听证适用事项有哪些范围?
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调查、争议和纠纷等法律问题。听证会通常适用于以下范围:
1. 行政程序:听证会用于行政程序,如执法、政策施行和管理行为中的冲突和申诉。
2. 申诉程序:听证会也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中的申诉纠纷。例如在法庭上进行个案听证,听取证人证言等。
3. 外交程序:一些国际组织、政府、民间团体_
听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各方简要陈述观点;进行举证质证。
四、听证辩论阶段。
五、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是怎么进行的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如下:
1、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前,检查所有的听证人是否全部到场,做好登记的工作,听证会开始前要对所有的听证人做一个简单的身份介绍,对于委托人,还需要将身份证明给主持人检查。
2、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要求会场肃静,并且宣布听证会进行时的所有纪律。
3、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质证时应该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质疑、说明、辨驳,如有异议,双方当场就应该发出质疑,当场质证、辨论,听证会结束后再质证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听证调查阶段。听证组织机关对提交的所有证据做一个详细的调查,核实。
5、主持人宣布调查结果并且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有什么
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包括:
1、告知和通知;
2、公开听证;
3、委托代理,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刑事撤销缓刑听证程序是什么
刑事撤销缓刑听证程序是:
1、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听证是否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按相关法律规定,听证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进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