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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张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其弟涉嫌侮辱罪女青年哥可以报警或自诉到法院要求追究原某刑事职责,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职责要求赔偿。
3、杨某知情情况下,赵某是可以要回古画的。由于该古画的所有权为赵某,刘某只是负责保管,没有处分的权利。同时,杨某明知刘某没有处分权,而出钱购买。属于同刘某串通恶意损害赵某的权益。故杨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理应依法返还。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无法要回古画。
4、难题:从罪刑法定制度的角度,并结合刑法第277条分析,张某是否构成犯罪?「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难题。(图表略)「参考答案」根据罪刑法定制度,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在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妨害正在“依法”执行的公务。
5、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一般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及通缉行为。
6、第一题选D,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题选D;第三题选B,必须依照法定格式要求制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题选C和D,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可以管辖,涉私行为不享有豁免2不承认。只有2种情况下占领是合法:1自卫2联合国授权3财产:不动产随地走,bcd各自继承领土内的不动产动产采用实际联系制度,看和哪国关系最大就是谁的,比如c国*的轮船在分立后停在d国港口,船还是c国的,不会变成d国的。
.中国对此案件有管辖权!(属地管辖制度)根据刑法的属地管辖制度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是民族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选择,是民族权利,不是义务。乙国对张某进行庇护是不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定的,由于贩卖*和拐卖人口属于国际性犯罪,不在庇护之列。属于无权庇护。庇护是基于领土*的,领事馆不具有他国领土性质,无权提供庇护。乙国领事馆对刘某的庇护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国际法视角下的案例解析/在商业竞争的舞台上,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古某不慎触犯了法律,泄露了甲公司的珍贵作品——摄影作品和设计图予乙公司。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甲公司的智慧产权,也引发了法律的纠葛。法院最终裁决乙公司需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甲公司5万元的经济损失。
1、下面内容为我国社会法律相关事例:案例一: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在一天晚上闯进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报案后,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被抓获。案例分析:这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技巧,迫使其交出财物。
2、早晨来上班,你过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2,路过菜市场,买了煎饼果子。他要约,你承诺,跟摊主形成买卖合同。来到所里,有个当事人来交代理费,没带够,给所里打了个条。当事人跟所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4,坐在电脑前,打不开电脑,坏了,让人来维修。
3、李刚事件2010年10月16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辆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经紧急治疗后,方脱离生活危险,现已转院治疗。肇事者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
4、鼠狱张汤是杜县人。他父亲当长安县丞,有一次出门去,张汤当时是小孩,父亲就让他在家看门。父亲回家后,看到老鼠偷了肉,就对张汤发怒,用鞭子打了他。
赵钱不能要求小明返还,小明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作为纯收益行为,小明接受捐赠合法有效。花五元钱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购买行为有效。小明妈妈是监护人,小明购买电脑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监护人不追认,属于无效行为。
司机在本案中有明显的过错,这一过错是这次危险出现的缘故。冯某没有过错。汪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造成危险一方承担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难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进修,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进修,天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
如果是生产质量难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质量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职责。
答案来自:《民法总论》试卷(一)及参考答案(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何故?〔答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分析: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职责。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