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改革什么意思
公司制改革
含义:就是国家企业的改革,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是中央推动与地方实践上下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意义: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延伸阅读
公司制改革的目的
①通过改革,激发国有资本活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②有利于使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化、国际化要求,实现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有利于国有企业广纳贤才,同时有助于整顿分配秩序,促进分配公平。
公司制改革四项要求
第一,改革动机规范化
论及国企公司制改造规范化,一位经济专家提出:首先必须动机规范。这点非常重要。
改制动机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改制的目的,二是改制时机的选择。
改制的目的,即为什么要改制。据了解,时下国企改制,目的不外种:(1)迎合上级,跟风撵潮;(2)利用政策,暂度难关;(3)集资贷款,让利职工;(4)卸掉包袱,轻装上阵;(5)筹集资金,开发改造;(6)政企分开,转换机制。前三种属于改制目的不正确,后三种则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改制的目的不明确、不正确,就是动机不规范,它必然导致改制的行动和结果不规范。
改制时机选择,即选择什么时候改制。改制时机选择,必须充分考虑4个因素:(1)企业条件;(2)政策环境;(3)实际需要;()利弊得失。不能撇开这些制约因素,片面认为晚改不如早改好,小改不如大改好。如果企业条件不备,政策环境不宽松,企业改制的内在需要并不十分强烈,改制后弊大于利,失大于得,不能御掉历史包袱,又不能获得多元投资的改革效应,却反而要损失一些利益,改制的时机就不成熟,条件不成熟而硬行改制,就是时机选择不当。尤其要清醒认识的是,公司制并非万灵药,包医百病。按企业博弈论的观点,决定企业盈利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根本的因素不是企业制度,而是产业供求结构。撇开企业生成发展的多重因素而过分夸大企业制度改革的作用,有害无益。
概言之,改制的目的和时机选择这两层关联,及递进的含义,构成改制的动机,改制的目的明确、正确,时机选择恰当,是改制动机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第二,股权结构多元化
股权结构多元化,也即投资主体多元化、出资人多元化、产权结构多元化。其实质就是企业产权的分散化、法人化、社会化。
一些全国著名的专家不约而同地宣称,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就是股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公司制改革规范化的核心。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其核心就是产权结构多元化、责权有效性和法理的法人性,而三者之中,产权结构多元化又是前提;没有产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就不可能分离,就谈不上有限责任,也就谈不上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结构多元化政企就不可能分开,公司内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就不可能形成,即使形式上建立起来也不可能有效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多元化是公司制企业产权制度的核心,因而是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国有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首先就要要求股权多元化。
股权结构多元化,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是股权分散化。股权越分散,企业的隶属关系就越模糊,产权的社会特征也才越明显。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现代公司制的特点。其次是股权配置优化。就国企公司制改革而言,关键就是改变企业财产所有结构单一状况,改变国有控股比重过高的状况,我倾向于主张,国有煤炭企业公司制改革要尽可能减少国有股所占比重,国有股比重少一些,政企分开才有可能法人治理的有效性才会更高。
第三:资产评估规范化
资产评估规范化,即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评估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规范化,必须把握好三条原则,四个环节。三条原则是:严格执行法规政策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是求事地核销不良资产;有利股权结构优化配置。四个环节是: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清产核资;选好资产评估机构;协商确定评估范围;处理各类资产流失。
有的煤炭企业不重视资产评估,怕工作量大,怕麻烦,敷衍了事,这极不利于企业。要十分注意研究法规政策,研究资产的处置办法和策略,在评估机构进场后要主动介入和配合,力求既不违法违规,又有利于企业长远生成和发展。
第四,改制模式的规范化
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其改制模式的选定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它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制约,另一方面是企业自身条件的制约。只有当企业选择确定的模式是法定的公司制形式,而企业又具备改制为这种公司制形式的法定条件,才称得上是改制的模式规范。
我国《公司法》明确公司制有三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企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否定条件,《公司法》没作明确规定,但国家和地方政府皆已通过领导讲话和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今后一般不再批准建立国有独资公司。因此,法定的公司制形式实际只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国企进行公司制改革,只能根据自身条件在这两种形式中作出选择,而且无论选择哪种形式进行公司制改造,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否则,就属于改制形式不规范,要么不会获得法定机关的批准,要么勉强改了也不能获得预期改制效应。